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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直接投资的核准或备案监管要求

2021-11-19 16:40:20


对外直接投资简称:ODI,是指我国企业、团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对外直接投资是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主动参与国际分工,利用好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规避国外贸易壁垒,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及时掌握外部信息的积极举措。


以下是对外直接投资的核准或备案监管要求:

1.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a.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b.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c.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e.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f.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2.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即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3.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


4.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前述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5.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就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投资主体发出重大事项问询函。投资主体应当按照重大事项问询函载明的问询事项和时限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6.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

b. 应当履行核准、备案变更手续,但未经核准、备案机关同意而擅自实施变更的


7.上述事项未及时申报、备案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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