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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马来西亚投资之你不得不知道的三件事(3)

2020-12-18 12:23:20


企业的形式

在马来西亚,下列主体可以从事经营:

· 一个自然人作为唯一的所有人;

· 两个或两个以上(但不超过20个)人的合伙;

· 有限责任合伙;

· 本地组建的公司;

· 一个依据《马来西亚公司法案》登记为外国公司的外国公司。

马来西亚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均必须依据《商业登记法案》(1956年)的要求在公司委员会进行登记。对于合伙企业,当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足时,合伙人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马来西亚有三种公司可以组建:

· 股份有限的公司,是基于其成员应承担的责任将限制在其章程所规定的限额之内的原则而成立的公司,如有任何未缴付的资本,其对应的股份将被其他成员取得;

· 责任受股东的保证限制的公司,当公司清算时,其成员应承担的责任将限定在其章程中所规定的成员对公司的认缴资产范围内;

· 无限公司,是基于对其成员应承担的责任不设限制的原则而成立的公司。

一个外国公司如希望在马来西亚经营业务,其可以在公司委员会登记为一个外国公司。由于在登记后外国公司本身将成为在马来西亚的法律主体,并且必须在马来西亚遵守一系列的法律监管、合规和审计要求,以及直接披露在马来西亚,这是个不被喜爱的在马来西亚设定商业主体的方式。

最普遍的外国投资者在马来西亚设立公司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外国投资者,这种在本地成立的公司既可以是由外国投资者全资持有全部股份的全资子公司,也可以是与其他投资者共同组建的合资企业。这种在马来西亚拥有一个独立法人的好处在于,只承担其可负担的有限责任,使持有马来西亚公司的外国公司可以避免直接出现和暴露在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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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有两种形式:私人公司和公众公司。

私人公司组成的章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限制转让股份的权利;

· 限制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

· 禁止向公众发出任何认购其股份或债券的邀请;

· 禁止向公众发出任何向公司存入固定期限或预约支取资金的邀请。

如果下列情况得以满足,可以设立一个公众公司,或一个私人公司可以转变为一个公众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公众股东”(即超过50名以上的股东)并可以向公众募集股份:

· 已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了招股说明书;

· 已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置备了招股说明书的文本。

如果符合交易所关于上市的法定要求,公众公司可以寻求在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市场上市。

 

设立的程序

要设立一个公司,必须向公司委员会提交申请,申请时需使用13A表格并支付30林吉特(对每个申请的公司名称而言),以便决定拟使用的公司名称是否可以为审批之目的而使用。

如果申请的名称被批准,被批准的名称将会为申请者保留3个月。

3个月期间内,下列公司设立文件应当提交给公司委员会:

· 拟使用的公司章程;

· 合规声明

· 由拟被委派为董事的人员在被委派为董事之前或由公司设立之前的发起人出具的法定声明(表格48A);

· 由公司委员会出具的批准公司名称的信函;

· 每位董事和公司秘书的马来西亚身份卡复印件或被委派为董事的非马来西亚人的护照复印件。


 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名称、经营目的、拟登记的授权资本金额(如有)、股份总额,规定了公司内部管理以及业务经营的规则。

一旦颁发了公司设立证明,公司就成为一个法人团体,可以作为一个已成立的公司行使各项职能,可以提起诉讼也可以被诉。公司基于其公章能够拥有一个永久承继且拥有财产的权利,但在其清算时,其成员有义务向公司献出其的财产。

公司必须有一个在马来西亚的登记办公室,在该办公室内必须存有公司设立的文件以及法定记录。公司的名称必须以清晰的字母与公司编号载于公司印章和文件上。

公司不得交易自己的股份(即不得随意减少注册资本)或在其持股公司中持有自己股东的股份,公众公司的每一股份在普通股东大会中只包括一个投票权。私人公司可以为其股东设置不同的投票权利。

公司秘书必须是一名其主要居住地或唯一居住地在马来西亚的已成年的自然人。他必须是一名规定的专业机构的成员或者被公司委员会许可成为一名公司秘书。公司必须指定一个被批准的公司审计师作为公司在马来西亚的审计师。

此外,公司应至少有2名董事,每名董事的主要居住地或唯一居住地均应为马来西亚。公司的董事可以不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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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的路径和要求

在马来西亚本地设立的公司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解散:

· 清算;

· 剔除注册。

清算是一个将现存公司结束的程序,在清算时,公司的资产应被清查汇总并实现。所得收人将被用于清偿公司的债务和义务,剩余财产(如有)应当在股东中依据他们的权利进行分配。

清算有两种模式:

· 自主清算;

· 法院清算。

自主清算可分为两个类别:

· 公司成员的自主清算;

· 公司债权人的自主清算。

公司成员的自主清算是一个有偿还能力的公司进行清算,即公司董事形成意见,认为公司有能力在清算程序开始后的12个月内全额偿还其债务。

公司债权人自主清算是一个没有偿还能力的公司进行清算,即公司董事作出声明,认为公司由于其债务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在该声明发布后的1个月内,公司与其债权人应当召开会议。

法院清算是依据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的申请而进行的强制性清算。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清算人、公司委员会或官方接管人。

公司可以通过在公司委员会被剔除注销而解散。这是一个公司委员会的公司登记机关自行决定并行使其权利将一个已停业的公司剔除的程序,前提是公司登记机关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存在下述事实:

· 公司没有运营或未开展经营;

· 公司已进入清算但没有清算人进行处理;

· 清算人未能在合适的期限内取得并提存任何回报;

· 公司已没有资产或充足的资金来支付从法院获得解散公司命令的费用。

已被剔除注册的公司将在马来西亚政府公告上作解散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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